教工党支部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员教育、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等制度要求,结合支部党建工作实际,进一步规范党员日常考核管理,健全党员评价激励约束长效机制,制定本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切实提升党员队伍建设质量,推动支部基层党建工作提质增效。
一、民主评议党员每年开展一次,一般结合党支部年度组织生活会进行,确保评议工作有标准、有程序、有结果、有整改。
二、评议内容
1.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能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将实现现阶段的共同理想与做好本职工作相结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是否坚决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3.是否站在改革发展前列,维护改革发展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关系,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4.是否切实执行党的决议,严格遵守党的章程,认真履行党员义务,珍惜和正确行使党员权利。
5.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反对腐化奢侈,反对以权谋私。
三、基本方法
党员按照组织隶属关系,参加所在党支部的民主评议,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组织评定的程序开展评议。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分党小组进行。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确定党员评议结果。党员领导干部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民主评议;预备党员参加民主评议,但不评定等次。
四、表彰和处理
对评为优秀等次的党员,党支部通过通报表扬、评优推荐等方式进行表彰;上级党组织表彰优秀党员,一般从党支部评为优秀等次的党员中产生。
对评为合格等次的党员,要引导其向优秀党员看齐,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
对评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党员,党支部书记要与其进行谈心谈话,严肃指出不足,帮助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改正。
对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党员,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根据其表现和态度,依规依纪采取限期改正、劝退、除名等方式进行组织处置。